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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正版官方网站“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积分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0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人才,进一步突出我校办学特色,学校决定从2016级本科生开始,将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积分纳入培养方案。学院为了加强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积分管理,保证工作实施严格有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以及实践能力和竞争能力的培养,激发学生参与实践创新的热情,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特设立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积分制(以下简称“实践积分”),并制定本细则以规范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活动与实践训练通识课的学分转换工作。

  第二条 “实践积分”是指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课外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活动,按规定获得的实践积分。

  第三条 积分认定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活动的范围包括:

  1.校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知识竞赛获奖;

  2.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3.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作品和成果(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学术论文);

  4.学校开设的开放实验项目;

  5.学生寒暑期社会实践和大学生艺术团暑期排练等项目。

  第二章 实践积分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的各类学科知识竞赛活动的获奖者,根据《学科知识、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积分评定标准表》(见附件一),可获得相应的积分。

  第五条 参加并完成结题的国家级、北京市级、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以及获得立项的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根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积分评定标准表》(见附件二),可获得相应的积分。

  第六条 在校期间,以学校名义在国际、国内正式刊物上或有内部准印证及学术会议论文集等非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学生,根据《公开发表作品积分评定标准表》(见附件三),可获得相应的积分。

  第七条 在校期间,有科技成果(产品、软件、课件等)和发明创造(设计、商标、专利等)产出或转让的学生,根据《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积分评定标准表》(见附件四),可获得相应的积分。

  第八条 在校期间,参加学校开放实验课题,并按照《bat365正版官方网站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完成的课题,根据《开放实验积分评定标准表》(见附件五),可获得相应积分。

  第九条 在校期间,参加学校暑期社会实践、大学生艺术团排练等活动,根据《寒暑期社会实践、艺术实践积分评定标准表》(见附件六),可获得积分。

  第十条 同一类、不同成果可以累加得分,同一学生同一成果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积分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积分,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实践积分的作用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实践积分可用于冲抵以下学分:

  1.可根据实践内容经申请冲抵“实践训练通识课”中科技实践、文化实践或艺术实践相应模块的学分。(每模块可冲抵2学分,模块类别视具体成果而定);被冲抵的课程模块,其成绩认定方法如下:

  第十二条 积分累计超过6分且未将该积分用于冲抵其他课程学分者,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在专业领域取得6个以上实践积分且未将该积分用于冲抵其他课程学分者,同等条件下将优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四章 实践积分的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每学年初受理学生实践积分的申报。凡符合获得实践积分条件者,由学生本人在教务系统中申报。并上传相关证书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支撑材料。

  第十五条 学院负责审核,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按照积分方法计入实践积分,学院将本学年实践积分认定结果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该项目所得积分,并根据《bat365正版官方网站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